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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是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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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3 20: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区房”是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吗?

         着房地产政策、教育政策的不断变化,学区房买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愈加复杂多样。比如开发商利用学区房作虚假宣传;学区房房屋学籍被占用;购房后出卖人迟迟不迁出户口,使得入学路愈加坎坷等。
  
  首先,关于合景泰富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是合同内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则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中粮万科公司在销售广告中承诺的北京四中房山分校初中的允诺(一房一名额),对其具有法律效力。
  
  
  开发商所做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不是合同内容,需要就宣传的具体内容进行定性。要看宣传内容对订立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是否有重大影响。
  
  如果开发商最终无法保证买房人通过购房而入学,其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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