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的照明质量:
1. 展示的照明水平。
2. 照明均匀水平。
3. 阴影和眩光。
4. 视角与视距。
视角:
一般认为能够看到物体全貌的正常垂直视角在25°左右:能够看到物体全貌的正常水平视角大约为45°。展品摆放应该主视角与画面垂直,如平面的展品或版面悬挂在高于视线时,应该使版面上端向前倾斜:当版面悬挂较低时则应使画面下端向前倾斜,保证版面与视线的垂直。)
视距:一般情况下。视距应该为展示对象高度的1.5-2倍:通常情况下不得小于1.5倍。
展示照明设计:
1. 自然采光。(大型室外,简易展示)
2. 人工控制照明—>正规展览。
3. 两者综合。
通常用后两者!
展示照明设计的基本原则:
1. 展品陈列区域的照度必须比观众所在区域的照度高。
2. 光源不裸露,灯具的保护角度合适,避免出现眩光。
3. 根据不同展品的要求,选择不同的光源和光色,避免歪曲展品的固有色。
4. 贵重或易损展品的照明须防止光源中的紫外线对展品的破坏。
5. 照明过程中确保防火、防爆、防触电和通风散热。
常用照明光源和灯具:
常用光源有:直管荧光灯、环型荧光灯、碘钨灯、高压汞灯、钠灯、低压卤素灯、霓虹灯、白炽射灯、节能形射灯等。每种光源又有各种类型和规格的灯具。
一般整体照明的强度不宜太强,常常控制在较底的照度水平下,不宜超出展品陈列区域的照明。
做为展厅整体照明的光源,通常采用灯棚、吊灯或直接用发光元件构成吊顶:也可以在沿展厅四周放置泛光灯具作为临时性的照明,也可以利用泛光灯具照射天花,获得较柔和的反射光。有时为渲染气氛,还采用一些特殊的照明手段,如激光发射器、霓虹灯等。
局部照明:
目的:根据展示设计的需要,最大限度地突出展品,完整的呈现展品的形象。
基本规格:版面照明的照明角度一般在30°左右。
展柜一般采用顶部照明方式。
展台一般用射灯、聚光灯等聚光性强的照明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