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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界滴朋友们!如若你们遇到这类事情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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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 10:5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展览界滴朋友们!如若你们遇到这类事情怎么办??
是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默默忍受任人宰割!??

请看看乐山市经委是怎样捍卫政府形象的?
http://bbs.cd.qq.com/b-1001037306/27444.htm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 11: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展览界滴朋友们!如若你们遇到这类事情怎么办??

展览界滴朋友们!如若你们遇到这类事情怎么办??
是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是默默忍受任人宰割!??

请看看乐山市经委是怎样捍卫政府形象的?
http://bbs.cd.qq.com/b-1001037306/27444.htm

一、案情简介
成都四维一品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收到乐山市经委于2009年9月1日发出的参加乐山新能源广场组展的邀约招标邀请函。之后,我公司积极组织人力、物力进行投标工作。2009年9月11日,在由乐山市经委刘主任和李川组织的9人评标大会上,我公司以5票的成绩成为竟标获胜者。随后,我公司也按评标细则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并积极准备相关工作。但是, 2009年9月15日,乐山市经委向我公司发出一份“关于乐山新能源成都广场组展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比选的函”。我公司拒不接受这个不公平函件,并于2009年9月16日向乐山市经委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乐山市经委按照评选细则第8条("竞得者须在两日内与乐山市经委签署工程制作、安装合同")履行法律义务,然而,乐山市经委却置我公司法律意见和政府形象于不顾,毅然于2009年9月18日重新进行了比选,这无疑是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无视法律和政府形象,出尔反尔,公道何在?诚信何在?。
二、投诉意见
乐山市经委于2009年9月11日发出的评选细则中明确规定:“当场宣布评审结果,已累计得分最多者为竟标获胜者;竞得者须在两日内与市经委签署工程制作、安装合同……”我公司按照合法程序被比选为最优投标人,这实为承诺与我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邀约人时生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然而,乐山市经委却违背自己制定的评选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合同法相关规定,置我公司的法律意见于不顾,另行举行第二次评标选举,这无疑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分析认为,乐山市经委有关组织者之所以敢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置国家党组织纪律于不顾,违法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有可能存在违法串标,有可能存在违反党组织纪律受了贿。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今特依法向贵单位投诉,请求组织予以调查处理,如需我公司协助,我公司将积极配合党组织查清此事,也是还我公司一个公道。
最后,作为社会普通一员,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了我们合法的权益,为了公平和正义,为了一个和谐的社会,我们将依法同社会违法势力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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