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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RIS

[我之风采] "我的设计凭啥你来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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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5 10: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现场和效果图来看,原设计已经有所变动,如果说侵权可能在法律上很难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05-12-15 10: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耻,人喳,没品,我觉得以后各位同行在公司或者个人做单子的时候,必须必要的签一份未经同意不得用人家的作品的协议。这份协议在被入用或客户付钱后自动失效,若未被入用或客户未付钱后能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这样打官司准赢,除非这世道墨墨黑,不然人家用你的东西你也告不了他们,证据不充分,就算你拿原搞和他们挣,他们也就死不承认,也就拿他们没辙。再说这种纠纷案,仲裁调解也没用就像前面说的只要他们死不承认,要是打官司的钱要不赚的多也就没意思了,就算打了赢的几率也不的大。图上的小姐很是同情,哑巴亏啊。
发表于 2005-12-15 10: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带爱去流浪于2005-12-15 08:51发表的:
没道德,即使对方最后想要方案,也应该和戴小姐商量!
发表于 2005-12-15 12:5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设计方案没有注册没用吧,这种行为 的确很可耻,但有很难避免的,唉
设计师的悲哀啊
发表于 2005-12-15 13: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没道德的垃圾多的事!!!!
发表于 2005-12-15 13: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呀,真是设计师的悲衰,但很无奈
发表于 2005-12-15 13: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经历过啊,我最痛恨这种人了.
发表于 2005-12-15 13: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同走上集体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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