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兵团展览设计论坛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893|回复: 37

关于成立“展览设计师协会”即申请登记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具体细节要求。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11-7 14: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边有网友提到关于成立展览设计师组织这样一个话题,
其实,我在前年就打电话咨询过一次,手续太多,今天又特意去国家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看了看,发现手续还跟以前一个样,大家可以看看先~~~~




申请登记成立全国性社会团体须经过以下6个程序:  
1. 发起人提交申请文件;
2. 民政部审查文件,同意成立的,发给筹备成立批复;
3. 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 提交申请登记文件;
5. 民政部审查合格,批准登记;
6. 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刻制印章。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6个条件: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对社会团体的名称有以下三点要求:  
1.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 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以上字样;
3. 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  
1. 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能;
2.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3. 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能;
4.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又可称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等,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发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筹备成立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3.    章程草案;
4.    住所使用权证明;
5.    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    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7.    会员名单;
8.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表》(在民政部领取)。



对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
所有文件应当一式三份,用A4纸张打印。
对发起人的条件要求:
除国家机关以外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



筹备成立申请书包的内容:
1.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组成等有关情况;
2.申请理由;
3.相关背景介绍;
4.发起人情况介绍。



以下单位可以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1.国务院组成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2.中央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
3.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高检;
4.经国务院授权的单位



对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文件的要求:
1.应包含内容:同意发起人申请筹备成立并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承担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2.文件抬头应为民政部,落款应为该业务主管单位,盖部(委、局)章。



对注册资金验资报告的要求:
1.应由民政部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对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有的要求:
1.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对协会会员名单的要求:
1.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
2.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经民政部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登记的时效:
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
并准备好申请登记文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在申请登记时,发起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的文件;
3.章程;
4.住所使用权证明;
5.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在民政部领取);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在民政部领取);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在民政部领取)。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兼任,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兼任的,应作说明报民政部,并在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05-11-7 14: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X X X X X.X.X X.X.X.X X X。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X X X X X.X X X X X XX;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楼主| 发表于 2005-11-7 14: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05-11-7 15: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

耐性不够~~~~
发表于 2005-11-7 15: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晕了。晕了,不过我支持这次行动
发表于 2005-11-7 15: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比开一家公司还麻烦!
发表于 2005-11-7 15: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可是真的很佩服你啊楼主。你就是我的哦象啊
发表于 2005-11-7 15: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长噢!
应该成立一个"展览设计师协会"
这样有利于设计的权益,我们就有靠山,
支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设计兵团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